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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垃圾治理达标验收办法

2017-04-06 15:32:46   点击:

   为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主体和对象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全省县(市、区)农村垃圾治理达标验收。各县(市、区)政府于当年10月底前提出验收申请。

    二、验收内容

    申报验收的县(市、区)生活垃圾治理应具备“五有”条件;农村生产废弃物利用率达到90%和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具体如下: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具备“五有”

    1.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村庄配备保洁管理人员,保洁人员数量不低于行政村总人口的2‰,基本满足村庄保洁需要,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范围、标准。

    2.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村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垃圾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整合涉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农户适当缴费等多元投入机制。

    3.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再生资源的收集、转运、处理等设施基本完备,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收集、转运和处理。

    4.有成熟的治理技术。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处理工艺不应造成二次污染,基本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堆埋。

    5.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市、县、乡三级应建立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有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农民群众对农村垃圾治理的满意率达90%以上。

    (二)规范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使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处理率达到要求。

    (三)农村生产废弃物利用达到目标

    推广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农村家庭养殖圈养,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率达到75%;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开展秸秆机械还田、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利用,严禁焚烧秸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推广使用0.01毫米以上加厚地膜,推广率达到90%以上,扶持建设基本覆盖全域的废弃农膜、农资包装废弃物等回收网点,并建立长效贮运机制,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废旧地膜和农资包装废弃物加工能力建设,进行废弃农膜和农药、化肥农资包装废弃物的再利用。

    三、验收程序

    (一)各地自验

    依据本《办法》,由省辖市政府对本辖区拟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自验,通过自验并经省辖市政府同意后,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直管县(市)政府进行自评自验,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报材料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申报材料见附件1)。

    (二)核查验收

    1.材料审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结合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各地报送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及其他相关数据,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查。

    2.现场核查。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县(市、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将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抽查的乡镇不少于总数的30%、行政村抽查的数量不少于被抽查乡镇行政村总数的10%,并再随机确定对抽取的某个乡镇进行全覆盖检查。现场核查由第三方调查机构依据现场核查内容确定现场取证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等部门依据现场取证结果,判断行政村是否合格。申请的县(市、区)有90%以上的抽样行政村判断合格,认定通过现场核查。

    3.综合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等部门成立评审组,依据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综合评审,得分达到85分以上(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即认定该县(市、区)通过省级达标验收。

    四、结果公布

    通过省级达标验收后的县(市、区),省政府统一颁发农村垃圾治理验收达标县(市、区)证书,结果通过媒体公布。

    河南省农村垃圾治理验收评分标准

    验收内容

    标准

    方法

    设施建设(25分)

    1.县(市、区)建设1个以上(含1个)满足需要、无害化的垃圾处理场或区域性焚烧厂。(10分)

    2.乡镇建有建设密闭式垃圾转运站或压缩式中转站、配备有大型垃圾运输车辆。(6分)

    3.行政村有垃圾收集池(房),主次干道配有足够的垃圾桶(箱)。(5分)

    4.乡镇、村建有可再生资源回收点。(2分)

    5.有保洁人员垃圾清运车、清扫工具。(2分)

    1.县(市、区)没有建设满足需要、无害化垃圾处理场的,各扣5分。

    2.乡镇没有建设密闭式垃圾转运站或压缩式中转站、大型垃圾运输车

    辆的,各扣3分。

    3.行政村垃圾收集池(房)、垃圾桶(箱)不能满足需要的,各扣2.5分。

    4.乡镇、村未建有可再生资源回收点的,扣2分。

    5.保洁人员垃圾清运车、清扫工具不能满足需要的,各扣1分。

    资金保障(25分)

    1.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10分)

    2.县(市、区)按照农村人口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设立县级农村垃圾专项经费及其他农村人居环境经费。(9分)

    3.保洁员、管理员工资足额发放到位。(6分)

    1.未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扣10分;已纳入但经费不能保障正常运行的,扣5分。

    2.县(市、区)未将省财政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支县级农村垃圾专项经费及其他农村人居环境经费的,扣9分;县级配套资金每少1元,扣1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3.保洁员、管理员工资未足额发放到位的,扣6分。

    队伍建设(15分)

    1.县、乡镇政府设立环卫管理工作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

    实工作经费,制定规章制度。(4分)

    2.行政村成立环卫保洁队伍,有保洁员、管理人员。(8分)

    3.制定保洁员工作职责、范围、标准。(3分)

    1.县、乡镇未设立环卫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定规

    章制度的,各扣1分。

    2.保洁人员数量低于行政村总人口2‰的,扣6分;无环卫管理员的,扣

    2分。

    3.未明确制定保洁员工作职责、范围、标准的,各扣1分。

    制度建设(15分)

    1.县(市、区)、乡镇建立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制度、规划、实施方案及督导、考核机制。(4分)2.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完整、真实。(4分)3.调查农民群众对农村垃圾治理的满意率度情况。(4分)

    1.县(市、区)、乡镇未建立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制度、规

    划、实施方案及督导、考核机制的,扣4分。

    2.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录入不完整、不真实的,扣4分。

    3.随机调查10名村民,1人不满意的,扣0.5分。

    治理成效(20分)

    1.生活垃圾治理形成“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收运处理模式,且填埋设施无二次污染。(10分)2.乡村达到“三无一规范一眼净”标准,无露天焚烧垃圾。(4分)3.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处理率达到95%。(3分)4.农村生产废弃物利用率达到90%和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3分)

    1.生活垃圾治理没有形成“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收运处理模式的,扣8分;填埋设施有二次污染现象的,扣2分。2.村庄内外发现有垃圾堆放、污水横流、日常生活生产物品堆放不规范及露天焚烧垃圾的,一处扣0.5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及河流沿线视野内有生活、生产和建筑垃圾的,一处扣0.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3.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处理率未达到95%的,扣3分。4.推广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农村家庭养殖圈养,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率未达到75%的,扣1分;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开展秸秆机械还田、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利用,严禁焚烧秸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90%以上的,扣1分;推广使用0.01毫米(mm)以上加厚地膜,推广率未达到90%以上的,扣0.5分,扶持建设基本覆盖全域的废弃农膜、农资包装废弃物等回收网点,并建立长效贮运机制,废旧农膜回收率未达到80%以上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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