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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简称:豫清协)成立于2013年4月18日,是河南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是由河南省从事清洗保洁行业的人员和单位,包括清洗保洁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保洁设备、设施、材料生产厂家及经营经销商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河南省民政厅给协会核发的业务范围为:“业务培训,展销展览,考察交流,标准制定,等级评审,行业统计等”。河南省地方标准《清洗保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DB41/T 992-2014)规定:“等级评定由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协会成立以来,坚持“以服务会员、社会、政府为宗旨,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着眼点,以理顺发证渠道为突破口,以宣贯国标行标为抓手,以加速行业机械化为推动力,以打造清洗保洁强省为目标”,努力拚搏、勇于创新,制定了四部清洗保洁行业河南省地方标准,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同行的一致发好评。
协会将秉承宗旨,继续为会员企业和行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将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为企业解难,为政府分忧。
热诚欢迎全省清洗保洁行业的服务企业,清洁产品生产商、经销商和研究机构加入协会,共同为全省清洗保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而努力奋斗!
 

 

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简称:豫清协)。 
英文名称为:“Cleaning clea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in Henan province ”(Abbreviation : province Abbrev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清洗保洁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完善行业经营管理,优化整合行业培训资源,加强各级各类清洗保洁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促进和提升我省清洗保洁行业生产销售和服务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指导单位河南省住建厅及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机构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业务培训,展销展览,考察交流,标准制定,等级评审,行业统计等”。 
(一)进行行业统计,收集行业信息,建立行业网站,为行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承接政府机关课题研讨,开展清洗保洁理论研究,探讨新时期清洗保洁行业改革与发展。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清洗保洁专业技术,提高全省清洗保洁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三)组织召开全省清洗保洁专业学术交流,开展国际国内清洗保洁专业高新技术交流活动;  
(四)协助政府规范河南省清洗保洁市场经济秩序,参与制定宣贯清洗保洁行业相关标准,参与制定和完善清洗保洁企业人员技能等级标准,逐步实现保洁行业的管理现代化; 
(五)组织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清洗保洁人员服务素质能力,打造高科技专业清洗保洁服务队伍;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的专业比赛和技能大赛,培养工匠精神,提升本行业的技术水平; 
(七)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维护全省清洗保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八)受政府授权和委托组织实施全省清洗保洁企业等级评定,开展全省清洗保洁企业(包括会员和非会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九)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促进行业新发展; 
(十)承办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十一)办好会刊和网站,及时宣传行业政策,企业风采,先进人物,树立新的行业形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从事清洗保洁的企事业单位,清洗保洁设备、用品生产厂家及代理经销商家,相关科研教育机构等,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教育等事业单位; 
(二)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自觉缴纳会费; 
(七)申请成为理事单位的,应具备在本行业3年以上的创业经历,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八)申请成为副会长单位的,应具备在本行业5年以上创业经历,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九)申请成为副会长以上单位的,需具备在本行业10年以上创业经历,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证件照片等; 
(三)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提供对专业研究情况和成果; 
(五)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其他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会长、秘书长。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聘任、解聘执行会长、秘书长,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实行执行会长、秘书长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不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9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的执行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五)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同意,本协会实行会长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
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中共管城回族区城东路街道党工委批准建立中共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具免税的“社会团体专用票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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