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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3年政策资金支持的商贸服务业项目的紧急通知

2013-03-22 16:55:37   点击:

各会员企业

为了加强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号,以下简称《办法》)。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由各省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目管理,接受财政部、商务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采取补助、以奖代补方式,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额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为了用足、用好政策资金,提早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加强项目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现面向全省征集政策资金支持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商贸服务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

(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等;

(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碳流通体系建设等。

二、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确保当年能够建设完成。由于今年是资金切块分配的第一年,项目能否如期完成,直接影响明年的资金额度,今年申报的项目必须确保年底前完成验收。

(二)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成效显著。所申请项目应对当地的生产流通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公益性项目应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对当地就业及经济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

(三)申请项目须有示范带动作用。申请自己扶持的项目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行业发展及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

   各护院单位接到通知后,请与所在地商务部门联系,争取国家财政政策的扶持。                                 

 

 

 

 

 

 

 

 

 

 

 

 

2013年政策资金支持的商贸服务业项目申报表

企业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

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资金

来源

(万元)

项目总投资

 

拟申请政策资金

 

地方配套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申报

可行性

 

项目申报

必要性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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