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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民法典首案:好意同乘致同乘者身亡,怎么赔?

2021-01-22 09:21:5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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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开车免费搭载他人发生事故,

司机因此背上巨额赔偿冤不冤?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明确规定,

为善意的供乘人减轻责任。

2021年1月4日,

《民法典》实施后,

江苏省南京市首例“好意同乘”案调解结案。

案件经过

2019年初夏,50多岁的江某(化名)开越野车,带着刘某(化名)等三名同事去安徽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偏离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

 

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刘某家属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江某家属的代理人提出,江某出于好意带同事外出游玩,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被告四人原本是多年的朋友,另外三人以江某买了新车为由,劝说江某开车自驾。江某碍于情面无法拒绝大家,所以开车带大家出去游玩。”
 

调解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所以这些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江某家人提出愿意承担一定的补偿,但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这起案件在2020年曾两次开庭,双方争议较大。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原被告也考虑到两位死者生前是好友,同意进行调解。

 

根据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有关好意同乘规定,对非营运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补偿,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1

“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偿性,之前的《侵权责任法》没有就此作出规定,《民法典》新增规定是为了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2

《民法典》规定是为了在好心做好事的过程中,有一些意外或者非个人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作为提供帮助的人可以免除责任。从核心价值观层面来讲,就是提倡大家在社会生活中能互相提供帮助,而不是让做好事的人承担责任,寒了做好事人的心。”

3

法官也提醒,作为驾驶人员来说,始终要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

有话说

 

好意同乘,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行为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生活中大量存在。好意同乘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相帮助,应当积极倡导。

 

首先,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来看,第76条将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评价为物理上的强者,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更为严格。而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并非不对等关系,理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确定各自责任。而且由于强制汽车险的存在,也不会让汽车使用人有过重负担。若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由提供搭乘的驾驶人对搭乘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提供帮助的驾驶人科以重责,势必严重影响行为人的决策,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

 

其次,关于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理由。从《合同法》无偿性合同的规则来看,其中,保管合同规定,如果发生损害,无偿保管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其行为的无偿性可以免责。上述规定是针对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属于社会层面的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好意同乘造成责任承担问题的,当然也可以减轻供乘者的赔偿责任。

 

最后,在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环境下,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供乘人对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全部赔偿,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造成损害的,不能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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