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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016-01-26 11:43:21   点击:

 
豫民文〔2015〕423号
 

 

关于开展“全省先进社会组织”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引导和激励广大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2013年1月1日前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表彰名额
全省共表彰240个左右。其中,全省性社会组织60个左右,地方性社会组织180个左右(省辖市级社会组织占约60%、县市区市占约40%,推荐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自身建设过硬。严格按章程办事,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决策科学民主,运作规范有序,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领导班子团结,党组织作用显著。
(三)功能作用明显。围绕我省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挥服务功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四)社会形象良好。坚持非营利宗旨,自觉诚信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
(五)年检合格评估等级高。2011年以来年度检查合格。评估等级一般应为4A(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少数未参加评估或评估等级超过有效期,但事迹特别突出的社会组织也可酌情推荐。
(六)模范遵纪守法。近几年来,模范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的事件发生,自觉执行廉政纪律,没有违反廉政建设的情况发生。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评选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地方性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各省辖市民政局汇总报省民政厅审定;全省性社会组织依据评选表彰标准自行申报,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推荐,报省民政厅审定。省民政厅对拟表彰的社会组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表彰质量。各地民政部门要把评选表彰作为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实施。坚持谁推荐谁负责,保证责任落实到位。要根据评选标准和程序,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评选方案,并向评选对象公开。要统筹考虑不同层级登记的社会组织,适当平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评选推荐的比例,真正把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
(三)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需于2016年2月20日前,将审核盖章后的推荐名单、《全省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3,需登录 / 进行网上填写并打印)统一报送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其中,地方性社会组织的《全省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由各级民政局审核,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全省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单位具体分管部门审核。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社会组织,授予“全省先进社会组织”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五、组织领导
省民政厅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承担。各省辖市民政局可成立临时性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
     联系人:尹华明 电话:0371—65900392

    杨卫东 电话:0371--65900392

 

附件:(1.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全省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名额分配方案;
       2. 全省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全省性社会组织);
       3. 全省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地方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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